一家信鸽养殖场因附近工程施工噪声导致信鸽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22年6月,某公司在李家隧道施工,距离施工现场约450米的白山市浑江区某信鸽养殖场内的信鸽陆续死亡。养殖场认为是隧道施工炮声所致,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共计90余万元。
该养殖场自2012年建场以来,分批购买并养殖繁育了800余只信鸽,并在2014年至2021年间参加多项信鸽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2020年4月,养殖场获得“吉林省信鸽专业养殖示范场”荣誉证书。2021年,养殖场出售72只信鸽幼崽,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额为7.8万元。然而,2022年和2023年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经营收入记录。
法院现场清点发现,该养殖场死亡成年信鸽540只、信鸽幼崽15只,其余信鸽仍在继续养殖。养殖场提交的通话录音也佐证了信鸽死亡发生在李家隧道施工之后。结合吉林省信鸽协会专家意见及工程停工情况,法院酌定每只成年信鸽价值800元,每只信鸽幼崽价值400元,信鸽总价值为43.8万元。关于经营损失,若信鸽存活每年每对信鸽会产两次蛋,孵化出的幼崽可以售卖或继续养殖产蛋孵化售卖。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经营损失为6万元。
庭审中,施工公司承认隧道施工会产生噪声,但不认可其与信鸽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施工公司因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噪声与信鸽死亡无因果关系,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部分信鸽的血统书、足环证明、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结合专家意见及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信鸽损失43.8万元、经营损失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养殖场先于施工存在,自从施工开始信鸽陆续死亡。养殖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信鸽死亡数量,但仅凭这些证据难以确定具体损失数额。考虑到噪声污染鉴定困难,法院进行了实地勘验,明确了死亡信鸽数量,并参考信鸽市场行情及价值意见确定了赔偿数额。法官提醒施工方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合理施工方案,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养殖户应设立明显标识,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保留损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